出租房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
為了加強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,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,明確管理職責,落實管理制度,根據公安部關于《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(guī)定》精神和《XX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》、《××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條例》、以及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.規(guī)定,出租房與當地派出所特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,出租房主必須履行如下治安責任。
1. 不準出租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;
2. 出租房屋出租前,必須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記備案。
3.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;
4. 應帶領外來的暫住人員到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,并辦理暫住證;
5. 對承租人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;
6. 出租房屋業(yè)主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對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,并對承租人員逐人進行認真登記。
7. 承租人系外來暫住人員的,房主要主動協(xié)助或督促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暫住登記或申領《暫住證》(免費)。屬于婚育年齡段的,還應要求出示《婚育證》,對未持證人員督促其到社區(qū)計生辦辦理《婚育證》。
8. 發(fā)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,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;
9. 租的房屋經常進行防火、防盜等安全檢查,及時發(fā)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,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;
10. 租的房屋不準違反規(guī)定用于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;
11. 房屋停止租賃的,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(xù);
12. 如違反上述規(guī)定,出租房屋責任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予以處罰。
13. 此保證書一式兩份,分別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業(yè)主保管備查。
公安派出所蓋章:房主簽字(蓋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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